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0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罗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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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0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罗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