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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门市新会区海威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华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追加民事裁定书

(2014)江新法民二执加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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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海威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仕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伟雯,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耀培。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海威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金耀不锈钢制品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江门市新会区华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海威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江门市新会区华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梁京群审判员:李福明审判员:钟振尧

书记员:李楚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