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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秀啟与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芝执字第4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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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秀啟,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莱阳市万第镇水口村。被执行人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烟台园城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迎祥路**。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芝民综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芝执字第499-1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0000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合作社大疃分社;接收行号:402456000408开户帐号:90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锦文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