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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徐州苏泓彩色包装厂与烟台王氏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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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州苏泓彩色包装厂,地址江苏省睢宁县官山镇官山村。被执行人烟台王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通世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芝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王氏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至本院。本院的开户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农村信用合作社大疃分社;开户名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帐号:1285;接收行行号:40245600040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小妮

书记员:孙苏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