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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牟道敏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芝执字第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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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牟道敏。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区。

一、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原村委学校北屋(东)六间,东厢房屋九间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牟道敏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牟道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牟道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东超审判员:任泽英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