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董事长。
代理人马逢骏,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枣庄鑫昇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曲涛,总经理。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友藏,董事长。代理人赵延绪,青岛市南钟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鑫昇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昇乾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29日查封了环宇温哥华花园地下车库314个。案外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青建集团)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青建集团称,本院查封的环宇温哥华花园314个地下车库,被执行人环宇公司已于2009年2月27日抵偿给案外人青建集团,本院所查封车库的产权归案外人青建集团所有。青建集团提交了《抵债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用于抵债的车库分布图各一份,以及青岛中院的(2007)青民一初字第6号和(2008)青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两份。
申请执行人鑫昇乾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被执行人环宇公司称,对《抵债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不知情;抵债协议的时间发生在(2008)青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之前,但约定抵债的4800万元却未在判决数额中扣除。经查明,青建集团与环宇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青岛中院分别于2008年6月24日和2009年9月20日作出(2007)青民一初字第6号和(2008)青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环宇公司支付青建集团工程款、违约金等1亿余元。2009年2月27日双方签订了《抵债协议书》,约定环宇公司将其温哥华花园地下未出售的600个车位转让给青建集团,用于抵债,抵债金额约4800万元,并约定青建集团出售该宗车位所得价款用于折抵环宇公司所欠青建集团的上述债务。2009年3月2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若环宇公司可以支付尚欠青建集团的工程款时,青建集团将未销售的车位产权退给环宇公司。上述两份协议书双方均加盖了单位公章。
本院认为,青建集团提交的《抵债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青建集团和环宇公司均加盖了单位公章。环宇公司、鑫昇乾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份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案外人青建集团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温哥华花园地下314个车库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王磊审判员:王惠陵代理审判员:张杰
书记员:张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