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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春市久发装厢厂与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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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久发装厢厂。法定代表人:孙向久。被执行人: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聂晓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久发装厢厂与被执行人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2013)永民执字第601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410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