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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金伟与郝利波、车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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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金伟。被执行人:郝利波,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车耀明,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金伟与被执行人郝利波、车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郝利波、车耀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金伟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