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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曲景山与袁忠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永民执字第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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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景山。被执行人袁忠君。

申请执行人曲景山与被执行人袁忠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曲景山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袁忠君于2012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执行款10020元,承担执行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按期将全部执行款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曲景山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