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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荣贵与尹继海、尹永恒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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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荣贵。被执行人尹继海,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尹永恒,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荣贵与被执行人尹继海、尹永恒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