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圣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孙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泰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圣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泰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圣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