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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林市天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与王艳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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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项伟。被执行人:王艳辉,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