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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显会与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任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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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显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任家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显会与被执行人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任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张逸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