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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第22指定管辖裁定书

(2014)石执字第0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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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兴玉。被执行人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

王兴玉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卖场照明节电改造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2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206号裁决一案,指定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素华

书记员:李胜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