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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菏泽交通集团巨野物流分公司与杨俊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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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巨野物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祥,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守建,系该公司经理助理。被执行人杨俊山,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巨野物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1)巨商初字第2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磊审判员:王冰心审判员:李兴奎

书记员:张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