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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石春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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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石春德,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王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巧珍,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春德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春德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春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春德负担。

审判长:解文生审判员:张方林人民陪审员:徐能彦

书记员:王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