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发祥。被告陈贞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发祥诉被告陈贞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发祥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吴发祥负担。
审判长:王引儿审判员:周鑫审判员:詹荣泉
书记员:林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