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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吴发祥与陈贞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衢柯商初字第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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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发祥。被告陈贞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发祥诉被告陈贞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发祥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吴发祥负担。

审判长:王引儿审判员:周鑫审判员:詹荣泉

书记员:林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