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小华,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申请人:赖江仙,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衢州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7003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双港中路**。法定代表人:黄水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华、赖江仙与被执行人衢州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7036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衢柯执民字第1693号案件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童建国审判员:姜春生审判员:柴青山
书记员:陈海翔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