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会明。被执行人资阳友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中和镇铜锣村。法定代表人杨丹,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会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资阳友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45850元,已执行50000元,未执行金额为29585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