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潜山县王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林胜利,该镇人民政府镇长。被告:卢元应,男,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自动履行拆迁义务,原告潜山县王河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山县王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潜山县王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孔剑平
书记员:张媛
引用法律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