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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潜山县王河镇人民政府与卢元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潜民一初字第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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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潜山县王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林胜利,该镇人民政府镇长。被告:卢元应,男,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自动履行拆迁义务,原告潜山县王河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山县王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潜山县王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孔剑平

书记员:张媛

引用法律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