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吕秀,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闵义寿,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无民一初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肖吕秀人民币18716.8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扣押闵义寿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方晓波
书记员:李亮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