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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小翠与刘明富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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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小翠,女,汉族,住无为县赫店镇。被申请人刘明富,男,汉族,住无为县赫店镇。被申请人姚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朱小翠与被申请人刘明富、姚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申请人姚霞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故本案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朱小翠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朱小翠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汪利民

书记员:张明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