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小翠,女,汉族,住无为县赫店镇。被申请人刘明富,男,汉族,住无为县赫店镇。被申请人姚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朱小翠与被申请人刘明富、姚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申请人姚霞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故本案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朱小翠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朱小翠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汪利民
书记员:张明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