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王辅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保,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崔国霞,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二初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839561.78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680.00元,执行费208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金保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39561.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方晓波
书记员:李亮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