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瑞芳,女,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合肥正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尔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正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12361元,其中赔偿金1103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5元,执行费15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蒋小军
书记员:吴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