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佳业天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斌,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4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群
书记员:杨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