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瞿一琴,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先保,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先保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050元(其中借款本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蒋小军
书记员:吴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