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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鄞商初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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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斌,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王益,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挺,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超明

代书记员:徐佳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