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为×× 4)。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828号-838号26g01室。法定代表人:甘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中天基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559990- 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299号(鄞州商会大厦北楼8楼)。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中天基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对本诉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中天基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对反诉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组织机构代码为×× 4)。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828号-838号26g01室。法定代表人:甘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中天基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559990- 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299号(鄞州商会大厦北楼8楼)。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中天基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对本诉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中天基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对反诉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本诉部分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宁波中天基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反诉部分撤回起诉。案件本诉部分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部分受理费2864元,由被告宁波中天基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力英审判员:刘志刚代理审判员:施丹娜
代书记员:王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