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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江纸制品厂与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江商初字第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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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

。负责人:周××。委托代理人:马××。委托代理人:俞××。被告:蒋××。委托代理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诉被告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负责人:周××。委托代理人:马××。委托代理人:俞××。被告:蒋××。委托代理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诉被告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8.50元,由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许钟军

书记员: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