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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苏×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江商初字第1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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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委托代理人邹××。被告郑××。委托代理人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春燕

代书记员:李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