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司。法定代表人邹××。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司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 ×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许钟军
代书记员:卜凌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