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
鄞××路××号。法定代表人:柴××。委托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严××。被告:宁波××××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号。法定代表人: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 ××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宁波× ×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力英
代书记员:王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