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
地宁波市××中××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华波
代书记员:蒋惠惠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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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鲍××。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
地宁波市××中××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华波
代书记员:蒋惠惠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