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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甲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管辖裁定书

(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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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

:宁波市××××号。代表人: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陈甲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管辖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为原告所有的车辆,该车辆登记注册机关为宁波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宁波市江东区,而保险事故发生地也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建宏

代书记员:徐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