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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市鄞州华飞装饰有限公司与宁波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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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华飞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忠华。被执行人:宁波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丽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华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2)甬北庄商初字第90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企业已倒闭歇业,工人已遣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7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汪祖英

代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