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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云良与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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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云良。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云良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2012)甬北民重字第3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3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