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蒲吉宁。被执行人李光宇。
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光宇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蒲吉宁办理资阳字第1998-13209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光宇位于石油管理局资阳二车队5栋2楼8号的房屋(产权证号:资阳权城民字98第**)的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光宇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萍审判员:龙飞审判员:钟伟
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