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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刘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津执字第5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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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被执行人刘艳红。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唐小华。

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新津执字第500-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新津执字第50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小华的川AX号小型轿车和被执行人陈勇的川AY号小型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唐小华的川A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陈勇的川AY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伟

书记员: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