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青秋,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珲春市春化镇五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赵青秋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春化镇五道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珲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补偿款2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赵青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珲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韩伟执行员徐龙虎执行员高振玉
书记员: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