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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异议人永吉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交通运输局执行异议裁定书

(2013)吉中执行异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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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永吉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法定代表人:贾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玉清,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圣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万军,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岚,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v> 法定代表人:盖冬平,该县县长。被执行人:永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 法定代表人:贾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战忠林,财务科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清,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江路桥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以其银行帐户已解除冻结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永吉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永吉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唐士民代理审判员:季海滨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