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永吉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法定代表人:贾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玉清,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圣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万军,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岚,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v> 法定代表人:盖冬平,该县县长。被执行人:永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 法定代表人:贾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战忠林,财务科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清,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江路桥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以其银行帐户已解除冻结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永吉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永吉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唐士民代理审判员:季海滨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