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莆田路**。法定代表人:王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民。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法定代表人:舒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忠贵。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