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大工业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大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吉仲调字第49号调解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大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本金200万元及相关利息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吉仲调字第4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本金200万元及相关利息保留债权。如被执行人违约不主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凯审判员:王川良代理审判员:张韬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