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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民执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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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367号法定代表人:陈庆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红智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吉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的349356015401账户的存款204.2877万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将执行款项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结案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