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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案外人王育红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被执行人吉林市北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2013)吉中执外异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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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王育红,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梁群,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法定代表人:吴立疆,主席。被执行人:吉林市北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齐广场**** 委托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育红于2013年5月23日对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案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育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育红向本院提交的撤回异议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王育红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唐士民审判员:刘成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