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猛,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冯玉杰,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市场浴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经理。被执行人:王向阳,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郭百惠,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东市场浴池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53号判决书,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张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东市场浴池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初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本金774万余元及相关利息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5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本金774万余元及相关利息保留债权。如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凯审判员:王川良代理审判员:张韬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