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少峰。委托代理人景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太,男,其它情况不明。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天赋,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表人张大权,系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陈少峰诉被告李光太、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李光太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追加李光太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陈少峰未提供李光太的基本信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陈少峰仍未提供出被告李光太的具体住址或工作单位。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光太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少峰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3000元,退还给原告陈少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玉伟
书记员:王宛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