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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兵、强建峰与靳智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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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兵,无业。原告:强建峰,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朝辉,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智美,和平花园洗浴店业主。委托代理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新宏,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强建峰与被告靳智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兵、强建峰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兵、强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兵、强建峰撤回起诉。诉讼费4100元,退给原告张兵、强建峰。

审判员:张钅粟心

书记员:许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