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贺宝虎,主任。原告: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端履门。被告:李会贤,女,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高陵县。委托代理人:李高奎,男,该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会贤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会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位于高陵县,委托代理合同也是在高陵县签订的,本案应由高陵县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会贤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中,被告户籍所在地虽位于高陵县,但原、被告签订的(2010)陕贺律民字第113号《委托代理合同》中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否则将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位于碑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会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