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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成琳诉英大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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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成琳,女,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铁晓颖,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古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明,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负责人:朱建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娅,女,汉族,1966年3月30日出生,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屈丹,女,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系该行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琳与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琳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吴云举

书记员:牛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