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俭俭。被执行人虞文英。系袁俭俭妻子。被执行人袁雷敏。
本院在执行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俭俭、虞文英、袁雷敏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5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俭俭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苑村7幢206室(产权证号:000335**)建筑面积为102.05平方米房屋一套。
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俭俭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苑村7幢206室(产权证号:000335**)建筑面积为102.05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俭俭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苑村7幢206室(产权证号:000335**)建筑面积为102.05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强审判员:梁军审判员:邹辉
书记员:伍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